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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59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59號

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1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就上開抗告事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91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6月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5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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