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楊金西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昌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