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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周玫芳王本源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楊金西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昌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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