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5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59號
- 聲請人
-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87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9年6月3 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