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李寶堂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8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17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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