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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23號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黃麟倫李媛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23號

聲請人
王勝賢
聲請人
徐四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媛 媛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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