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57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勞聲字第24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以為釋明,惟該裁定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且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