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9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陳麗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92號

聲請人
康陳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48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03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