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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陳麗芬張競文

  • 當事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88號聲 請 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再字第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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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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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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