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陳麗芬、張競文
- 當事人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88號聲 請 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再字第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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