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0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08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無固定資產,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另案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本件亦無拘束力,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