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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01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陳麗芬黃書苑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01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秉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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