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3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38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4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下稱8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46號裁定(下稱146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以109年度勞抗字第79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對於146 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系爭裁定非屬終局裁定,聲請人對於該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89號裁定因以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亦顯無勝訴之望,是146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則聲請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146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