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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28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王金龍陳毓秀陳真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28號

聲請人
吳東宥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4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2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前程序確定裁定如何違法,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真 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2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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