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2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吳東宥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4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2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前程序確定裁定如何違法,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