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職字第42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職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九年度台職字第四二九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址前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 號事件對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有駐法國代表處函可稽,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