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
- 上訴人
- 劉世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賈玉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214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判決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即明。查本件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劉世維與賈玉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公示送達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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