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上 訴 人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雯 上 訴 人 游世印 被 上訴 人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490條但書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其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