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
- 上訴人
-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鈺雯
- 上訴人
- 游世印
- 被上訴人
-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490條但書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其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