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

上訴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堂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春來

            號

       林勝慶(即林春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3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堂宮,有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 24號裁定及民國108年8月2 日函文可稽,楊堂宮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又被上訴人林春桐於108年2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林勝慶、林勝達、林桂珠、林碧芬、林錦雲、林碧琴,林勝達以次5 人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可稽,林勝慶聲明承受訴訟,亦無不合,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80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9月23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