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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

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陳麗玲徐福晋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

上訴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上訴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龍邦開發股份有限
被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重上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林國興變更為邵明斌,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業據邵明斌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59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月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自得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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