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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陳重瑜陳駿璧陳麗玲徐福晋梁玉芬
  •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邵明斌

  • 上訴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上 訴 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重上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林國興變更為邵明斌,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業據邵明斌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59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月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自得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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