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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

一、台 譚秀櫻(即蔡萬得之承受訴訟人)等因與陳信吉等間租佃爭議依職權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

被上訴人
譚秀櫻(即蔡萬得之承受訴訟人)

      蔡宜眞(即蔡萬得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志(即蔡萬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陳信吉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譚秀櫻、蔡明志、蔡宜眞為被上訴人蔡萬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蔡萬得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 110年1月1日死亡,譚秀櫻、蔡明志、蔡宜眞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可稽,應由其 3人為蔡萬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承受送達。

茲因蔡萬得之繼承人及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譚秀櫻(即蔡萬得之承受訴訟人)等因與陳信吉等間租佃爭議依職權裁定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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