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
- 上訴人
- 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鳴
- 上訴人
- 李詩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錫永
- 被上訴人
- 林翠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5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香波管委會,與斯時擔任其主任委員即被上訴人林翠軒合稱被上訴人)所屬香波皇家城堡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係自日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日捷公司)受讓桃園市○○區○○段335、335-1地號土地(下逕稱地號)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編號A1、A2、A3、A5及B1、B2、B3、B5所示地上物(合稱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依系爭社區取得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下仍稱桃園縣政府)核發之 94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桃967號建築執照、使用執照設計及上訴人李詩鈴、訴外人李詩烈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道路、土地使用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得以通行 335、335-1及同段 338、338-1地號土地(下稱335等4筆地號土地)之私設道路面寬為10公尺。上訴人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鴻富城公司,與李詩鈴合稱上訴人)係自李詩鈴處受讓 335地號土地,李詩鈴既同意上開土地作為系爭社區對外通行之私設道路,並由日捷公司闢為道路使用至今,顯具有交付使用之公示性,鴻富城公司係專營不動產建築開發等事業,自難諉為不知,應使該使用借貸契約對於受讓之鴻富城公司繼續存在,鴻富城公司應受系爭同意書之拘束,始足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與公共利益。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2號確定判決(下稱812號確定判決)認定香波管委會就上訴人所有 335等4筆地號土地合計有面寬 6公尺之通行權存在,主要係以桃園縣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桃園建管處)105年4月13日桃建施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記載為據。惟 812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為系爭同意書及袋地通行權,本案系爭社區取得核准之建照及使照設計10公尺私設道路為占有335、335-1地號土地之正當權源乙節,並非該判決之訴訟標的或重要爭點,有證人郭雄銘、袁倫和之證詞及桃園建管處107年12月14日、107年4月10日桃建照字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本件自不受812號確定判決之拘束。上訴人依系爭同意書有提供335、335-1地號土地作為系爭社區無償使用之給付義務,無從對香波管委會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請求不當得利。又鴻富城公司建案之使用執照經桃園建管處列管與香波管委會之發函行為顯無相當因果關係,鴻富城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不法行為,其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亦屬無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