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
- 上訴人
- 賴文彬
- 被上訴人
-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博浩
- 被上訴人
- 明通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62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61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末查上訴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