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袁靜文、滕允潔、林金吾、李媛媛、石有為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846號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被 上訴 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被 上訴 人 勤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重上字第1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佳公司)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以原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上訴人勤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懋公司)設定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第2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後,系爭不動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即106年度司執字第2774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已拍定。勤懋公司以系爭抵押權參與分配獲償150 萬9109元(下稱系爭款項)。惟系爭抵押權約定擔保之債權範圍及其種類未能具體特定,應屬無效,勤懋公司僅為普通債權人,不得於系爭執行事件受償分配款,其受領系爭款項屬不當得利,應依民法第179 條返還予統佳公司,茲因統佳公司怠於請求勤懋公司返還,伊為統佳公司債權人,得代位請求返還等情。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規定,求為命勤懋公司給付統佳公司150萬9109元,並由伊代位受領之判決。 二、勤懋公司則以:伊對統佳公司確有債權存在,且系爭抵押權並非無效,伊受領系爭款項並非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三、統佳公司則以:上訴人主張與事實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駁回上訴人變更之訴,無非以:上訴人主張勤懋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以系爭抵押權參與分配,並分得系爭款項,為勤懋公司所不爭。參諸系爭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被上訴人就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僅約定為統佳公司對勤懋公司現在、過去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並未表明所擔保者係何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與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2項所定要件不符,系爭抵押權應屬無效。惟勤懋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已提出105 年度司票字第12461 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明參與分配,上訴人亦自陳勤懋公司對統佳公司之債權為普通債權,則勤懋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雖因系爭抵押權無效,不得以抵押權人之地位受領系爭款項,但其以普通債權人地位受領系爭款項,非無法律上原因,上訴人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規定,請求勤懋公司返還系爭款項予統佳公司,並由其代位受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五、按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乃係因信託財產存有信託利益而獨立存在,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之不得強制執行,以確保信託本旨之實現。查勤懋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以系爭抵押權參與分配,並獲分得系爭款項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惟依上訴人所提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見第一審卷第18頁至22頁、原審卷第67頁至70頁),似見統佳公司於104年9月16日以系爭不動產為勤懋公司設定系爭抵押權後,於同年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莊宏榮;暨系爭執行事件為統佳公司第1 順位抵押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士林地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以莊宏榮為債務人而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果爾,除上揭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外,統佳公司之普通債權人不得對該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勤懋公司於系爭不動產之系爭抵押權為無效,其以普通債權人地位受領系爭款項之事實,為原審所是認。則上訴人主張勤懋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不得參與分配云云,似非全無可採,自有再為審酌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為推闡,徒以上揭理由,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非無理由。末查,倘被上訴人不得參與分配,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似為莊宏榮,被上訴人取得之系爭款項究對何人成立不當得利,案經發回,宜併予調查釐清,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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