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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

一、台 蘇智美與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林玉珮謝說容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

上訴人
蘇智美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上訴人
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獲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被上訴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00 萬元本息,原審係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蘇智美與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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