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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一、台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與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恩山(主筆)滕允潔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被上訴人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2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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