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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8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李文賢陳毓秀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789號

上訴人
李華杰即深圳賽格電子市場思杰電腦展銷部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被上訴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武龍律師
被上訴人
林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5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向訴外人環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達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得系爭貨物後,係由訴外人順達物流有限公司負責取貨、運送及投保保險事宜,上訴人並未與被上訴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捷公司)訂立運送契約,被上訴人林資鈞亦未以超捷公司代理人之名義與上訴人訂立運送契約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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