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36號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836號
- 上 訴 人
- 莊榮兆
- 被 上訴 人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 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7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9年1月16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23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2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