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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36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李文賢王金龍陳毓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莊榮兆
被 上訴 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 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2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7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9年1月16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23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2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毓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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