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徐福晋陳駿璧

  • 當事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榮斌周宏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74號上 訴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榮斌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宏欣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重上字第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李榮斌、周宏欣對抵押債務人即訴外人永安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安加油站)確分別有系爭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餘額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1,356萬元、428萬元,及違約金債權各1,356萬元、428萬元存在,且永安加油站曾分別於民國87年11月17日、25日承認是項債權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罹於時效,上訴人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次序4、7所列李榮斌受分配金額6萬5,350元(執行費)、816萬8,684元,及次序5、8所列周宏欣受分 配金額6萬5,350元(執行費)、816萬8,684元均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為無所據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