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再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恩山李媛媛黃麟倫陳麗玲高金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再審被告
富川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然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再字第4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