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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聲國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78 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9年7月8日寄存送達該裁定,同年月15 日經抗告人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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