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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

請求返還贈與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采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家慶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0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人之董事長為陳采婕,現係法人代表,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09 年法登他字第20號登記資料,暨董監事名冊可稽,爰不再列其他董事藍珮芸、林文賢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家慶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對於宜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原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2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嗣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萬0,356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詎抗告人迄同年3 月20日止猶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原法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

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於109年3月26日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贈與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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