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09號
- 抗告人
-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月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立法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 2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9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抗告人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4萬元,復未釋明已缺乏資力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能力。原法院因認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