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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號

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黃麟倫李媛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7號

抗告人
張寶玉

      陳韻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27日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145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媛 媛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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