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37號
- 抗告人
- 張寶玉
陳韻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27日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145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