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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41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541號

抗告人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月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立法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4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79 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7 日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7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雖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原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0 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足據。

抗告人迄至同年8月27 日止,未依上開裁定補正裁判費,原法院因認其上訴之要件有欠缺,而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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