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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97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97號

抗告人
買芳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 3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曾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6年10月31日以 106年度抗字第14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程序。抗告人就該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洵無必要。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訴訟救助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執其本案請求有據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9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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