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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
抗 告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 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雖以公司已停業,尚有負債新臺幣2,500 萬元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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