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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 當事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抗 告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 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雖以公司已停業,尚有負債新臺幣2,500 萬元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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