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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5號

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請管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95號

再抗告人
劉雲英
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債務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管收相對人吳國昌,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更一字第3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再抗告人對相對人吳國昌之抗告及該程序費用部分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93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 106年度司執字第101525號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昌公司)強制執行。

嗣以:相對人吳國昌為中信昌公司之前負責人,中信昌公司有財力清償債務,卻分文未償,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間即有拘提、管收之原因,雖其將中信昌公司負責人改由掛名人頭陳坤宏擔任而喪失負責人資格,仍得予以拘提、管收等情,依強制執行法第25 條第2項第4款、第3項、第22條第1項、第5項規定,聲請管收相對人。臺北地院以108年度管字第8號裁定(下稱第8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自104年6月16日起已非中信昌公司負責人,無從提出該公司之財產以供擔保或履行債務,執行法院雖以108年3月28日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仍不得以相對人違反系爭執行命令,予以管收等詞,因而維持第8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再抗告人聲請管收陳坤宏部分,未繫屬本院,不予贅述)。

按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法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其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第4 款及第3項規定自明。其立法目的,旨在防止法人之負責人於其資格或職務存在期間,有同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事,而以喪失資格及解任之手段,規避其義務或脫免拘提、管收之裁判。倘依個案具體情節,債務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拘提、管收之原因,而其離職後於公司之經營管理仍有實質之影響力,可藉由對其實施人身強制達到促使公司清償債務時,即符合執行必要範圍,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查相對人以中信昌公司名義違法吸金,所得款項以人頭名義買賣不動產,經原法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 號刑事判決,論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並沒收犯罪所得及財產上利益合計新臺幣(下同)24億5,588萬7,990元(見執行卷第182至189頁),且再抗告人曾聲請臺北地院以104年3月25日103年度拘更一字第1號裁定命拘提相對人(見執行卷第191至193頁),則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隱匿鉅額犯罪所得,致其執行迄今逾6 年,分文未獲清償,且相對人於103 年間即有管收之原因,嗣改以人頭陳坤宏掛名為中信昌公司負責人而避責等語,是否全然不可採信?尚非無疑。究竟相對人以中信昌公司名義取得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是否仍由其支配?相對人於任職中信昌公司負責人期間,是否已具有管收之原因?在負責人變更為陳坤宏後,相對人於該公司之經營管理,是否仍有實質之影響力?凡此俱與相對人在負責人解任後,是否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以予管收,所關頗切。原法院未詳予調查明晰,遽以上開理由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自有消極不適用上開法規之顯然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相對人之戶籍於107年2月26日即遷入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見更一卷第33頁),系爭執行命令於108年4月2日向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 樓為寄存送達(見執行卷第176 頁),則該處所是否為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系爭執行命令有無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案經發回,宜併予注意,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請管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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