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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4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梁玉芬徐福晋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47號

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義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64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4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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