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4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47號
- 抗告人
-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義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64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