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

請求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李寶堂陳靜芬張競文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上訴人
鄭俊國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冠睿律師

      彭之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及第2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或不備理由等情形在內。又原裁判法院認上訴應行許可,並添具意見書,將訴訟卷宗送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後如認上訴不應准許者,依同法第436條之5第1 項規定,仍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係以:原判決將系爭背書解釋為委任取款背書,曲解當事人真意,有適用民法第98條、不適用票據法第12條、第40條第2 項規定不當之違法等語。惟查,上訴人所陳各節,係屬原判決認定訴外人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哲公司)於系爭支票所為之背書,係委任取款背書,被上訴人得以對抗宗哲公司之事由,對抗上訴人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更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上訴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 項及第436條之3第2 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認合法。本院自不受原法院添具意見許可其上訴之拘束,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19年上字第28號、52年台上字第2286號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982號、92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判決、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判決意旨,各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或法律問題,而闡述其法律見解,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不無誤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5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