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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1號

一、台 李維敏因鍾清輝等與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提起主參加訴訟聲請法官迴避就書記官處分聲明異議再抗告本院民國109年4月16日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1號裁定原本與正本依職權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1號

抗告人
李維敏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鍾清輝等與相對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聲請法官迴避,就法院書記官處分聲明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1號),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中關於附件之記載應予刪除。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本理由欄第19行即正本第 1頁第30行「並非裁判書法定應記載
事項,該教示記載」、原本理由欄第20行至第24行即正本第 2頁
第01行至第05行「,由法院書記官處分為已足。第 4號裁定為得
再抗告之裁定,原法院書記官製作裁定書正本時誤載為『不得再
抗告』,嗣依職權為上開更正處分,並無不合,原法院裁定維持
書記官所為更正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洵屬正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維敏因鍾清輝等與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提起主參加訴訟聲請法官迴避就書記官處分聲明異議再抗告本院民國109年4月16日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1號裁定原本與正本依職權更正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