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2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23號
- 聲請人
- 何葉勝明
- 代理人
- 許 書 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集義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28號確定判決及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確定裁定,分別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訴經臺高院108 年度再字第47號判決駁回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其聲請再審部分亦經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225號裁定駁回確定,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