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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23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李媛媛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23號

聲請人
何葉勝明
代理人
許 書 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集義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28號確定判決及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確定裁定,分別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訴經臺高院108 年度再字第47號判決駁回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其聲請再審部分亦經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225號裁定駁回確定,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2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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