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裕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