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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22號

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訴救再審聲請訴救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魏大喨滕允潔李瑜娟陳真真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22號

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3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所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件,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法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其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2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訴救再審聲請訴救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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