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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83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徐福晋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氧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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