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本院裁定( 105年度台聲字第366 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36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2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56號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命令、查封登記函、診斷證明書為證,然其名下有不動產及金錢所得,雖受強制執行,亦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