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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5號

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徐福晋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黃文發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45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1459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等為證,然尚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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