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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64號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雅萍陳毓秀王金龍李媛媛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64號

聲請人
巨鈞企業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魏智香
聲請人
吳明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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