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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65號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雅萍陳毓秀王金龍李媛媛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65號

聲請人
巨鈞企業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魏智香
聲請人
吳明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年5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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