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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98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國禎陳真真梁玉芬王金龍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9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巨漢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守端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海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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