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24號聲 請 人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聲 請 人 黃仁虎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蔡青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