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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73號

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73號

聲請人
承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聲請人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田
聲請人
安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花
聲請人
臺灣華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肇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金田,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 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相對人不服智慧財產法院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 107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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