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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9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高孟焄邱璿如徐福晋魏大喨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
啟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鎮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竹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1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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